|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7]9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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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7-19 18:09 文章来源:高唐县外经贸局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濒危动物、植物及其制品等10类商品的出口退税;
二、调低植物油等15类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三、花生果仁、油画、雕饰板、邮票、印花税票等商品改为出口免税;
四、执行时间
以上商品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出口企业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经签订的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船舶出口合同,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对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取消出口退税执行。
有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出口企业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经中标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或已经签订价格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出口设备和建材,凡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有效中标证明(正本和副本)或已经签订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正本和副本)及工程概算清单,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对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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